2020辽宁执业药师考试公告,2021辽宁执业药师
分类:教育资讯日期:2024-12-09 09:01:34人气: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辽人考函〔2021〕25号
关于2021年度执业药师的职业资格
试点工作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人考中心函〔2021〕31号)精神,做好我省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试点工作一、报名方式本考试实施报名证明事项的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在申请资格考试时,考试组织机构一次性告知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及不承诺的法律责任。报考人、报考人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承诺承担不承诺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取相关证明,按照承诺处理申请相关事项。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策规定、事项清单、办事指南、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等,请参阅中国人事考试网( www.cpta.com.cn )“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和报名系统各市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人考中心书简( 2021 ) 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首件告知、报考资格核查、日常监管、承诺不实处理等工作。 二、报考条件和要求根据国家药物监督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物监督员) 2019 ) 12号)和《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 (药物监督执行函) 2019 ) 67号)等文件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2 .取得药学类、中医药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3年以上; 3 .获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1年以上4 .获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者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免征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 取得中医药或中医专业高级职称,在中医药岗位工作的,免征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可参加药事管理和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和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等级为免征两科)。 2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必须同时具备取得高级职称和在药学、中医药岗位工作两个条件。 高级职称类别为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 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士、高等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试两科条件。 高级职位应在报考截止日期之前获得。 (三)学历(学位)证书要求)报考条件下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学历、学位,以应当有国家认可学位颁发权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证书大专以上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从2021年开始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注册条件,不再接受注册申请。报考条件《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 )教学字数105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后, 并获得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注册学士学位之一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获得的“双学位”或一本科学习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定义报考条件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0《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00000000 药学专业包括中医药、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古药学、中药制药、中药栽培与鉴定。 从短期大学水平看,“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学(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五)“相关专业”的定义(报考条件下“相关专业”的定义为: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 《制度规定》实施过渡期内,《考试办法》 (参照人考中心书简〔2015〕31号) 本(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除“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为(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详见附件一。 (六)“药学或中医药岗位任职”定义报考条件中的“药学或中医药岗位任职”是指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人员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护士护理业务、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业务、化妆品销售业务,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的药学或中医药岗位业务。 取得临床医学、中医类、护理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在药学或者中医药岗位工作,符合药学、中医药岗位工作年限要求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护理工作的,“从事药学、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报考的要求。 (七)专科工作年限计算方式(报考条件下专科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获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经常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的总工作时间。 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是2021年12月31日。报考人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验不计入专业工作年限。 海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下要求的专业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医药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参加工作,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医药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取得第一学历后报考年度期间实际药学、学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实际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申请条件请参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
港澳台居民持有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写相关信息; 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海外高等学校学历或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学位认证的办理方式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系统网站。 三、考试安排(一)考试将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每个专业包括4门考试科目,每个科目都是客观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学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是药学类和中药学类通用的考试科目。 参加所有科目考试的人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考试,免除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才能取得资格证书。 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所有科目及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以上学历(学位)考生,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4年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考试时间10月23日上午9时-11时30分药学)专业知识(一)下午14时-16时30分药学)专业知识)2) 10月24日上午9时00分-11时30分药事管理与法规下午14时00分-16时2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所有科目客观试卷都是“转化卷”和“卷卡合一”的结合,卷卡不一致会影响考试成绩。 3 .考试开始5分钟后,考生一律禁止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后2小时内,考生不得交卷或退场。 (四)考场设置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和各市设置考场。 报名时选择省直考区的报考人,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省直(沈阳)组织考试。 报名时选择其他市的报考人,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在当地组织考试。 四、注册相关事项参加我省2021年度执业药师考试情况报考人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网址: http://www.cpta.com.cn,下同)在线注册(一)申请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写信息、申请确认、签署电子承诺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审计协助)、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时 间 | 报名安排 | 具 体 要 求 |
8月6日9:00-8月15日24:00 | 注册及填写报名信息 | 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lnrsks.com)或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点击“网上报名”快捷按钮进入报名系统报名。 |
8月6日-8月1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资格核查 | 按本文件“资格核查与监管”有关要求办理。 |
8月6日9:00-8月17日24:00 | 网上缴费 | 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进行缴费,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互动专区”专栏中网上支付说明。 |
10月15日9:00-10月22日24:00 | 下载打印准考证 | 缴费考生登录报名网站,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应试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同时,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应试人员须知”内容。 |
(三)报名参加报名考试前,(报考人必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个人信息的报名。 即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 www.cpta.com.cn )“网上报名”栏目注册个人信息。 注册信息会保留很久。 请妥善保管用户名、登录密码、相关的移动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 没有注册的人不能申请考试。 1 .网络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在线核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身份证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学位信息在线检查是指在线检查截至2002年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信息、截至2008年9月的学位信息。 增加本人学历、学位信息时,请确保证书编号( 17位或18位)、专业名称(含括号内文字和标点符号)、毕业时间等与学信网信息完全一致。 如果在线检查“不合格”,则首先自己对照学信网上的信息,如果不一致,则重新添加正确的学历或学位信息,等待再次检查。 2 .考生可在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确认校验结果,校验相关数据后继续报名。 建议考生有充分的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 3 .如果检查结果显示“不合格”或“需要手工检查”,则不影响后续申请,需要在申请开始后按规定进行手工检查。 4 .自行注册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必须提前注册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拟填报信息在辽宁省参加考试的人员(报考人(大连市考生除外) ),在完成报名环节后,可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参加考试。 1 .上传照片。 新注册报考人登录在线注册系统时,必须根据需要上传最近的正面免费证明照片。 (如果注册时未上传,在再次登录注册系统时会提示您上传。)。 考生一定要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申请服务平台提供的工具(点击下载)处理照片。 源照片必须为单色背景(白色背景),正面免冠最近1英寸或2英寸证件照,JPG或JPEG,字节超过30KB,宽像素超过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使用图审核失败,报考人需要按照审核的意见修改后再重新上传照片。 报名照片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向考生上传照片时请慎重选择。 照片上传确认后,请不要更换。报考人对照片质量负责。 如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报考人自行负责。 2 .填写注册信息。报考人注册系统后,选择报考的试验项目和报考省(辽宁省),认真阅读《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相关内容,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申请地市及稽查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申报(驻沈期间,省直机关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辽宁省省直”,稽查点应选择“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其他单位报考人按工作单位所在市选择相应的申请地市和相应的检查点)。 (五)选择办理方式,报名资格考试有虚假承诺行为的,以及依据《报考须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有严重违纪行为或者特别违纪行为,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并在记录期内的,予以告知承诺其他报考人在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处理。 1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选择报名者,本人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填写信息,以电子方式签署并提交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理承诺。
报考人承诺的内容主要是已知悉告知事项; 符合报考条件报告的信息承担真实客观不确定约定的法律责任,愿意接受处理。报考人承诺后,可以未缴费在申请截止前撤回承诺。报考人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下述报考人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方式,辅助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网上资格核查。 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提交证明材料的类型和范围,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的证明事项不需要重新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 )1) 2002年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获得学位的)报考人; )2)相应专业水平(按报考条件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报考人(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2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处理时报考事项人员,本人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填写信息后,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核查。 (六)报名信息确认(报考人)需要核对报考的等级、专业、科目、上传的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确认。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不允许代理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 (七)资格核查和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依法(核查报考人)。 试验前、试验中、试验后全过程采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对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可根据对当地实际相关人员的承诺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在沈期间,省直机关报考人的审计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其他各市报考人员资格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 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二。 1 .联机检查。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在线核对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符合报考特定条件的情况。 2 .免检。 承诺后,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无记录的,报考人签署承诺书后可自动通过资格核查。 对免检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采取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1)随机抽取。 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按照档案规定比例以上进行随机抽查。 重点核查报考人的实践情况,特别是专业、专业年限、工作单位等信息,记录随机抽查结果并存档。 )2)重点监管。 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对报考免试级别无法在线核查免试证明材料或向社会监督举报的:重点监管报考人,要求报考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知识监管。 各市人事考试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 (例如,可以通过社会保障信息进行检查(报考人填写的工作单位、专业年限是否属实)。报考人员应当接受并协助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 逾期不能接受监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 .现场核查。 (1)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在线核对报考人上传的证明材料。 )下述)报考人须携带报名条件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及单位盖章的《报考承诺书》等原件(到报考试验区人事考试部门现场人工核查)。
1 )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不适用2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3 )撤回承诺申请4 )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在线核查不合格5 )报考免试等级6 )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材料:1)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2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3 )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4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主要包括本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 5 )免试部分科目(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正文)根据报考条件下的“二科免试”水平提供相应资料)。 (八)收费1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名登记表》 (辽人社函〔2021〕81号)文件规定,各科目收费标准为61元/科。 2 .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缴费。报考人支付后,需要再次登录注册系统确认支付情况。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易宝公司联系(电话: 95070 )。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 .需要报销发票的考生,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到所报考市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九)准考证打印收费成功的(报考人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报名网站,使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一)考试结束两个月后,考生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申请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考试合格证的领取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 报名时选择“辽宁省直”的报考人请关注《关于公布调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等七项考试收费项目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证书领取公告。 其他报考人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 (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站及电话》。 省直考区证书领取咨询电话: 024-12333-0。 六、考试大纲以中国人事考试网“考试须知”栏公布为准。 七、严肃考试纪律(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是规范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审计和监管职责。 对报名资格考试有虚假承诺行为的,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要及时报告。 部中心或省级考试组织机构在网报系统中识别此类人员,并将信息同步至资格考试诚信档案。 1.报考人承诺后,在考试报名资格检查和日常监管,以及成绩合格人员的考后资格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缴费不予退还; 取得成绩的,本次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取得资格证书或成绩证书的,资格证书或成绩证书无效。 2.报考人必须经考试组织机构核查并配合。 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核对的,考试报名无效,不处理准考证; 考试结束后报考人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监查的,按“报考按条件等待监查”处理,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不接受监查的,授予考试资格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书等严重违纪行为的,依照《辽宁人事考试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考生应诚信参考,严禁代课、代课,严禁代课、伪造证书、抄袭、使用通讯工具和其他高新技术手段等作弊行为。 另外,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别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使用技术手段等被认为是雷同答案的试卷,将对考试成绩给予无效处理。 (三)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场地秩序,服从考试人员管理,遵守考试场地纪律,有违纪行为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 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会同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明考试纪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假考试、替考、集体作弊、高科技手段八、疫情防控(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试点工作组织工作。 (二)考生应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附件3 ),履行告知书相关要求。 (三)人事考试防疫要求根据全省抗疫防控措施规定的变化随时调整。 请考生及时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并密切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辽宁人事考试网微信公众号的相关通知,了解此次考试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 九、其他事项(一)我省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试点工作部分负责。 (二)各级人事考试部门不指定任何培训,也不与任何培训机构合作。 (三)在线支付热线: 95070。 附件:1.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2 .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3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1年8月3日附件1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1,本科专业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2 | 生物技术 | 070402 | 生物技术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2 | 制药工程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 |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07 | 生物医学工程 | |
080626S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1 | 生物工程 | |
081906W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0S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7S | 生物制药 |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 100204S | 营养学 |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701 | 药学 | 100801 | 药学 | |
100807W | 应用药学 | |||
100702 | 药物制剂 | 100803 | 药物制剂 | |
100703TK | 临床药学 | 100808S | 临床药学 | |
100704T | 药事管理 | 100810S | 药事管理 | |
100705T | 药物分析 | 100812S | 药物分析 | |
100706T | 药物化学 | 100813S | 药物化学 | |
100707T | 海洋药学 | 100809S | 海洋药学 |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801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学 |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
100803T | 藏药学 | 100805W | 藏药学 | |
100804T | 蒙药学 | 100811W | 蒙药学 | |
100805T | 中药制药 | 100814S | 中药制药 |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100304* | 医学检验 |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
101101 | 护理学 | 100701 | 护理学 |
注: a .目录来源于教育部印发的《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教高) 2012 ) 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参照教育部颁发的相关专业目录执行。 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专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定义和解释。 c .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药学类以下专业(划双横线以表示)为报考条件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为(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 (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 |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2004年)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701生物技术类 | 5301生物技术类 | ||
570102 | 化工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103 | 药品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2化工技术类 | 5302化工技术类 | ||
57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
570205 | 精细化工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570207 | 工业分析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902药品制造类 | 5303制药技术类 | ||
590202 | 药品生产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
590204 | 药品质量与安全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 ||
590301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90303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9030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62医药卫生大类 | 63医药卫生大类 | ||
6201临床医学类 | 6301临床医学类 | ||
620101K | 临床医学 | 630101 | 临床医学 |
620102K | 口腔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620103K | 中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620104K | 中医骨伤 | 630109 | 中医骨伤 |
620105K | 针灸推拿 | 630108 | 针灸推拿 |
620106K | 蒙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620107K | 藏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620108K | 维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
620111K | 朝医学 | ||
6202护理类 | 6302护理类 | ||
620201 | 护理 | 630201 | 护理 |
6203药学类 | 6303药学类 | ||
620301 | 药学 | 630301 | 药学 |
630305 | 现代中药技术 | ||
620302 | 中药学 | 630302 | 中药 |
620303 | 蒙药学 | 630306 | 蒙药学 |
620304 | 维药学 | 630303 | 维药学 |
620305 | 藏药学 | ||
6204医学技术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2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2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20404 | 医学美容技术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620405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620406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20407 | 眼视光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62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205康复治疗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501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802 | 医学营养 | 630407 | 医学营养 |
620812 |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
注: a .目录来源于教育部2004年发行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和2015年发行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 (教职成〔2015〕10号)。 b. 2004年以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参照教育部当时公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执行。 c .表中6203药学类专业(下划双横线)为报考条件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附件2
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考区 | 资格核查部门 | 办 公 地 址 | 咨询电话 |
沈 阳 | 沈阳市考试院 | 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31号 | 024-22866188 |
鞍 山 |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考试评价部 | 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 | 0412-5517323 |
抚 顺 |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部 | 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新区裕城路39号2楼 | 024-58303599 |
本 溪 | 本溪市考试评价中心 | 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68号 | 024-47133167 |
丹 东 | 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鉴定部 | 丹东市振兴区滨江西路6号2楼 | 0415-3105861 |
锦 州 | 锦州市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 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5段恒升现代城13甲 | 0416-2118792 |
营 口 | 营口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 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99号 | 0417-2988605 |
阜 新 | 阜新市就业服务中心考试鉴定部 | 阜新市中华路东段人力资源大厦 侧楼3楼 | 0418-2680093 |
辽 阳 | 辽阳人事考试办公室 | 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79号 | 0419-4136266 |
盘 锦 | 盘锦市人社服务中心221房间(原盘锦市人社局) | 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06号 | 0427-2826034 |
铁 岭 | 铁岭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铁岭市人事考试中心) | 铁岭市银州区南环路30号职业技能鉴定中心4楼 | 024-74830136024-72688456 |
朝 阳 | 朝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 朝阳市人事考试专用考场(入口在朝阳市劳动大厦正门东侧,中国银行西侧) | 0421-2651171 0421-2653199 |
葫芦岛 | 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才工作服务分中心人事考试科 |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甲1号劳动大厦2楼 | 0429-6660762 |
省 直 |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B座B0102 | 024-12333-0 |
附件三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确保辽宁省各项资格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考生新冠肺炎疫情处置通知书公告如下。 1 .考生应了解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的最新通知和要求。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专栏)。 试点工作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将根据国家、辽宁省及选定试点区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最新要求适时调整。 考生应密切关注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 考前应密切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的相关通知通告。 2 .考生须于考试日前14天完成“辽事通健康码”申请(微信APP或“辽事通”APP )。 试验前14天(含试验日)进行自身健康观察,每日通过“辽事通”如实完成健康申报。 因个人申报错误导致“辽事通健康码”为非绿色代码的考生,请立即通过辽宁省卫生健康热线12320提交转码申请,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在笔试前迁移至“绿色代码”。 3 .考生在报考期间,应做好自我防护。 考试前21天内,考生避免接触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家(边境)外旅行、居住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地区人员; 避免聚集在人流较大、人流密集的地方。 要做好自我防护,避免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 考试当天,前往考点,加强中途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隔,中途不要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及时清洁消毒。 4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试验点。 考试当天,要求考生采取适当的出行方法,在考试前1小时到达考点,配合防疫检查进入考点等待。 在考证上规定的时间进入考场,对迟到负责。 5 .考试当天按《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注意事项做好各项准备,进入考点时,现场提示"辽事通健康码""通讯大数据调度卡"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检测正常( 37 . 发现体温异常37.3,须现场进行体温测量。 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核酸检测的,以考证通知为准。 6 )入场体温仍不正常37.3、有干咳等呼吸道症状,且有“辽事通健康码”非绿色码或考前14天内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重点关注地区)居留史的考生, 考前72小时内(或按考点所在地具体规定)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及三级甲等医院出具明确的医学诊断证明或考点防疫7 .隔离治疗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集中隔离期未满,且属地疫情防控的8 .考生应准备符合防疫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按试验站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戴口罩。 除身份查验需要摘口罩外,应全程佩戴(或经试验站所在地防疫部门同意,进入试验场落座后,可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 9 .考生必须服从疫情防控要求和笔试现场组织工作。 考试中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的考生,及时报告工作人员,经防疫评估后,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可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移至预隔离考场继续考试; 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移送医疗机构。 10 .考生报名时,请仔细阅读本公告。
考生完成报名,视为知悉上述告知内容,对“辽事通健康码”绿色代码、核酸检测报告、诊断证明、疫情防控隔离措施执行情况等真实性负责,主动承担因不执行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隐瞒或者谎报停留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查、询问、排查、送医等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并填写考生诚信记录,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抄报:省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改革处,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2021年8月3日发行
以上是职考小小整理的2020辽宁执业药师考试公告,2022年执业药师报考条件咨询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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