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重要通知
分类:教育资讯日期:2024-12-15 14:01:59人气:
关于2020年的发表
青海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考核录用”岗位发布信息渠道通知
各位考生:
附件: 2020年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核录用”岗位单位网站或公众号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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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务员报考准则
一.考生特殊注意事项
(一)考生在报名前请仔细阅读《青海省2020年公开考录公务员公告》《青海省2020年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公告》《青海省2020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公告》《报考指南》及《诚信承诺书》。
(二)报考人员需要招聘岗位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工作经历等信息的,请直接与咨询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招录机关联系。 (咨询电话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www.qhpta.com )上公开。
(三)报名时间为每日9时公布前一天所有职位报名情况。
(四)考生在报名时,认真阅读《青海省2020年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职级层次以下人民警察简章》,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履行相关义务。审核不合格的考生请及时更换其他职位。 招聘机构资格审核合格后,不得更换为其他职位。
(五)为防止后期网络拥堵导致无法报名,请未报名的考生及时报名。 资格审核合格考生提前缴费,未缴费的考生视为无效。 报名系统将于2020年7月19日18:00自动关闭,逾期不能再为报考。
(六)报考市州以上机构未设置专业工种的考生,如报考工种未形成有效竞争,请在规定调剂期限内及时改报其他工种。
(七)报名结束后,所有职位(报考情况将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www.qhpta.com上公布,敬请考生及时关注。
(八)应当随时关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相关信息,并提供有效的通信联系方式。 变更联系方式的,(报考省直单位(含垂管单位)考生向招生单位备案;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考生,报报考职位所在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避免因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取消资格,无法进入下一个报考课程。
(九)青海省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人民警察具体考试记录(报考程序、条件等相关内容,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青海省2020年公开考录公务员公告》。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聘单位具体招聘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青海省2020年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公告》 《青海省2020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公告》 《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 ),报考人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www
(二)网上报名。 这次考试的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报考人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www.qhpta.com ),按照网上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报名。
(三)资格初审。 网上申请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审查规定的(按报考资格条件和职称要求的资格条件)报考人。
(四)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在报名期间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www.qhpta.com )查询本人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合格的,不得向其他职位报告或更改。报考尚未通过初审或者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以改为其他职务。
(五)申请确认。 资格审查合格(报考人请及时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www.qhpta.com )进行注册确认。
(六)网上打印准考证。 确认报名成功后报考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 http://www.qhpta.com )下载打印准考证。 如果在打印过程中出现问题,请联系省试验中心解决。
三.报考年龄的规定
考生报考年龄计算方法以出生年月日最早记载在本人人事档案中的时间为准。 统筹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务员考录的影响,根据中组部统一要求,我省2020年公务员考录年龄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1日。 具体计算规定为: 35岁以下( 1984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期间出生); 周岁以下( 1989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出生); 25岁以下( 1994年3月和1日至2002年3月1日期间出生)。
四.工作经历和开始时间的定义
工作经历是指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后工作的时间。 截止日期是公务员招考报名的第一天。
1 .在国有企事业工作的人员,工作经验时间从到达之日起计算。
2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赴村”、“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 自基层工作经验时间派出之日起(脱产学习和向州及以上机关单位借调、参照公务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首次就业的人员,工作经验时间按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计算。
3 .毕业后离校未就业的高中毕业生,到高中毕业生实习实训基地参加培训或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视为有工作经验,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4 .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或者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工作经验时间自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起计算。
5 .自主创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其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的人员,其就业经验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经批准确认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
6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相关活动或从事相关工作的,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工作经验。
五.优惠政策
(一)例行公务员考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录
1.报考自治州州级机关工作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3分报考自治州所属6个县(市)和大通县、互助县、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及以下职位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2 .父母现有在6个自治州工作(或现户籍在6个自治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考生,(报考个自治州级机关工作的,笔试总成绩按以下规定加分: 未满3年10年加1分,未满10年20年加2分,满20年以上加3分。报考个自治州所属县市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笔试总成绩为:未满3年5年加1分,未满5年10年加2分,未满10年15年加3分,未满15年20年加4分,未满20年以上加5分
3.对通过报考考试的考生,笔试总成绩加分政策按上述两项加分政策执行。
4 .退役军人不报考指使退役军人考录职务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
符合以上各项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报名结束后,符合加分政策的汉族考生,于2020年7月23日至7月31日(节假日除外),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父母双方工作证明,由报考职所在州委组织部进行现场确认加分,并按规定时间现场确认加分考生名单将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www.qhpta.com )上公示,邀请考生及时监督和查询。
(二)法院、检察院司法助理员考录
1.报考自治州州级机关工作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加3分报考自治州所属6个县(市、行委)和大通县、互助县、民和县、化隆县、循环化县职位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
2 .通过国家统一法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并取得A证的考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通过国家统一法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并取得C证的考生,在报考C证适用范围地区笔试总成绩加2分。
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加分政策按照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执行。
符合以上加分政策的累计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不超过5分。
六.不能有以下人员: 不得录用为报考或公务员
不可以报考人员:
1 .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 .现役军人
3 .在校非应届毕业生
4 .依照法律规定,具有报考其他情形者。
不得聘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1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 .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的
4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 .各级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发现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6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不满五年的
7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七.公务员登记的回避制度
报考人员不可报考录用后存在回避关系的报考职位。 公务员法第74条规定:“公务员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此外,任何一方不得在担任领导职务的机构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八.学历认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中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高等学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所需专业。 招聘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 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时,对提供的学历证书难以辨认的,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具有认定资格的部门提交认定学历证明材料。 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必须持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九.资格初审、复审
(一)资格复审和复审工作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直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报考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职位考生资格复审由该系统省级机构负责。
)二)考生资格复审时提供的证书和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一致。 否则将被视为虚假。
(三)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资格第一审及再审工作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责任制,因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职务失职,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通过笔试、面试,情节轻微的由招考机关予以说明,情节
(五)资格复审过程中遇到较大疑问的问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
十、考生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疫情影响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学生证及报考职称资格条件所需材料,与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直招录机关签订学历、学位承诺书
(二)其他考生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考证、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以及(报考 )职称资格条件所需的相关证明等。 往届毕业生的毕业证、学位证在学校临时签订的,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并加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同时须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应聘岗位要求考生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考生应当按照资格复审机构的要求提供工作单位证明或者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应当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五)在我省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为省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
(六)考生报名时,应当提供本人联系方式。 变更联系方式的,(报考省直机关(含垂管单位)考生向招录机关备案;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考生,报报考职位所在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考试科目和权重
面向社会考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笔试科目分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考试和公安专业知识。 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考试分数分别为120分,公安专业知识分数为100分。 申论占笔试成绩40%,行政职业能力考试占笔试成绩40%,公安专业知识占笔试成绩20%。 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都留两位小数。 笔试缺席或成绩为0分的考生取消这次考试录用资格。
笔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笔试总成绩=(申论与考试成绩之和申论与试卷满分之和)10080%公安专业知识成绩20%政策加分。
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公开记录司法辅助人员职务,能力测试(包括法律专业知识)和申论考试分数各120分,能力测试占笔试成绩50%,申论占笔试成绩50%。 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都留两位小数。 笔试缺席或成绩为0分的考生取消这次考试录用资格。
笔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笔试总成绩=(能力考试与申论成绩之和能力考试与申论试卷满分之和) ) 100政策加分。
社会公开考录中的其他职位,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考试分数分别为120分,申论占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考试占笔试成绩50%。 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都留两位小数。 笔试缺席或成绩为0分的考生取消这次考试录用资格。
笔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笔试总成绩=(申论与测试成绩之和申论与试卷满分之和) ) 100政策加分。
十二.笔试成绩合格分
报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的工种,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取得下一个报名资格,未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取消下一个报名资格。 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即资格复审合格人数与资格复审合格人数比例大于1:1的所有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资格复审合格人数与资格复审合格人数比例为1:1的人员除外)的最终成绩。
其他职位需要补考的人员,未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者不再补考。
十三. 《申论》答卷要求
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职称考生(报考藏汉、蒙汉双语职称考生除外)、《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现代汉语)答案,其他语言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考生可在《申论》答题时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案。报考具有藏(蒙古)语写作能力的考生,在《申论》答案的情况下,必须用第一题以外的问题中至少一个职位所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回答,并获得有效得分。 否则按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要求处理,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十四.隐藏语言能力测试
(报考对藏(蒙)汉两种语言有要求的职位考生,笔试结束后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在面试前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各招聘单位统一组织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位
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职位考生语言能力测试,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按规定组织实施。
十五.特别问题处理规定
1 .招聘人数和面试人数相同时的处理方法。 面试时,招聘职位数与进入面试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面试成绩未达到当日所有参加本组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下一环节报考资格。
2、招考职位最后一名考生总成绩并列时的处理方法。 笔试、面试结束后,录取考生总成绩排列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进入下一个考录环节的人选; 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进入下一个考试记录的候选人; 行政职业能力考试成绩相同的,由招聘单位根据调查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
十六、体力测评、体检
省公安厅、省法律界人士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面试前,分别负责组织报考本系统人民警察职位考生体能测评的工作。 体能测评不合格者,取消报考下一环节资格,空缺面试名额按规定补齐。
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各招聘单位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40号)的规定进行体检。报考公安、强制戒毒所、监狱职称考生的体检工作分别由省公安厅、省法律界人士厅组织实施,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 2010 ( 82号)进行体检,与特殊标准无关的体检项目为0755-799995 各市州应当对拟录用公务员在市州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省直各部门拟录用公务员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时,工作人员与体检人员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故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录用资格; 串通体检人员作弊、委托他人更换、更换检验样品等不正当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采用,将依纪依法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考生诚信记录
对有下列不诚信行为的考生,各招聘单位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并记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作为今后公务员考录的重要考察内容。
1 .在资格审查环节,考生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2 .笔试面试等情况下违反纪律的
3 .在体检环节,考生故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和病史,或者与体检人员串通作弊,或者他人代为检查的。
十八、考察(政审) )
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用人单位按照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青组字( 2020 ) 66号)的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
十九、补充
公务员招录体能测评,藏(蒙古)语口语能力测试、体检环节均只提交一次,考察和招聘环节不再提交。 补充考生无法联系或自愿放弃的,将不会进行补充。 各招聘单位应做好相关记录,至少两名工作人员(需要纪检人员)签字确认。 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辖各招录单位要自觉做好补充工作。
法院系统、检察系统招记录司法辅助人员按体能测评、藏(蒙古)语口语能力测试、体检、考察环节按规定递补。
各市州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做好资格审查、体检、考察等工作,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20年7月10日—END—监修|刘昌瑛编辑|刘幸海编辑|冯丽晨朱伟林来源|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
以上是职考小小整理的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重要通知,青海人事考试最新通知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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