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00167《劳动法》复习资料,收藏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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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00167《劳动法》复习资料,收藏学习

00167

劳动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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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6)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8)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9)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11)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活动的行为。

  12)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3)行为: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是行为人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4)事件: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

  15)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16)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17)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18)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中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1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20)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分为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和境外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21)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22)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23)正式工劳动合同: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正式工劳动合同是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的简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内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工作岗位的职工。

  24)临时工劳动合同: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

  25)录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录用合同是录用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6)聘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它是聘用单位与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例如,企业、事业组织聘请专家、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

  27)借调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借调合同亦称借用合同。它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使用的工人或职员。

  28)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它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但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不予保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9)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

  30)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有两种形式,一是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的集体协商;二是行业或地区工会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的集体协商。

  31)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32)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33)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是指贯穿整个工资立法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和准则,也是贯彻执行工资法律制度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三大原则是:按劳分配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34)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35)工资总量的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量从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以确保工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一个科学、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

  36)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37)工资等级制度: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营、集体企业执行的几种主要的工资制度的一种。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

  38)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39)计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是我国现行的两种基本工资形式之一。

40)计件工资:是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是我国现行的两种基本工资形式之一。

  41)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42)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43)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44)工资保障:即《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办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等制度。

  45)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一昼夜内工作时数的总和为工作日;一周内工作日的总和为工作周。

  46)休息和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47)标准工作日: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日是工时立法的基础。《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48)缩短工作日: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日主要适用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条件艰苦工作、过度紧张工作、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

  49)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这种工作时间主要适用于突击性、季节性比较强的饿工作,应在闲季时安排补休或给予经济补偿。

  50)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企业中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等。这些部门的职工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安排工作和休息。

  51)法定节日:是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52)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53)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54)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55)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56)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护关系。

  57)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

  58)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59)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60)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技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女职工应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46)休息和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61)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工人。

  62)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技术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63)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待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培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或再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独立的教学实体。

  64)学校培训:是指采用规范的教学实体形态、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按既定学制,以规范的教学活动所进行的培训教育。当前对预备劳动力的学校培训主要有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

  65)在职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是对企业内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育。我国在职培训基本上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在岗业余培训,一是离岗专门培训。

  66)在岗业余培训:是在职培训的方式之一,是指职工基本不脱离工作岗位,在坚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培训,它是实现企业全员培训的基本形式。在岗业余培训一般采用岗位训练、电大、夜大、高教自考等形式。

  67)离岗专门培训:即脱产学习,是在职培训的方式之一,是指职工带薪脱产,进入学校或专门研究机关,从事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

  68)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指对自学者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凡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得报考。它是一种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69)职业技能鉴定: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它包括对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两个部分。

  70)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71)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它是保证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行为准则。

  72)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善、美与假、恶、丑,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73)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我国工会的性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重要的社会性。

  74)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75)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劳动义务的争执。

  76)违反劳动法的责任:是指违反劳动法的责任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从劳动法律责任的形式看,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是指高速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P5-9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P6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P6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P7 承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承担人并不加入到定作人单位中成为其成员;承担人是按照自己的意见,独立地安排自己的劳动或工作;承担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劳动成果,而不是提供自己的活劳动。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单位,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者一方是单位,也可双方都有是公民,或者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公民。此外,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要方单位职工的身份,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由于承担关系和劳务关系都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因此,应由民法而不是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这些其他关系就其本身来说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是它们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例如有的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有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而产生的等等。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几钟: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4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5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P10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P10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P10

  4、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我国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劳动法》第二条是关于劳动法对人适用范围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作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补:执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用劳动法。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家庭保姆、就业军人不适用劳动法。)

  5、我国劳动法的作用: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6、公民的劳动权: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选择职业的自主权。

  7、休息权: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时间的权利。

  第二章 劳动法的历史

  1、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较晚,一般认为是在20世纪初。

  2、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段“工厂立法”的开端。

  3、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是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

  4、政务院195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

  1、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为一些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1880年瑞士联邦谇责成联邦政府提出召开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国际会议的倡议。1889年现款与一些国家协商,建议于1890年5月在伯尔尼如开一次讲座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并于1890年3月在柏林召开了欧洲15年国家参加者的、世界上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派出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议主要讲座保护工人问题。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1906年由瑞士政府召开有15个国家参加者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上讲座通过了两个劳工公约即《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又称《伯尔尼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

  2、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及其十项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的特点之一,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员、工人三方代表组成。

  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0、理事会(执行机构)各国际劳工局(常高秘书外)。

  3、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是采取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国际劳动立法既有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也有来源于非国际劳工组织的(如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

  4、1944年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

  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396V号决议恢复我国合法席位,国际劳工组织第一百八十四次理事会决定恢复我国的国际劳工组织合法席位。1983年6月我国代表团第一次出席在日内瓦召开的第六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正式恢复在该组织的活动。

第四章 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劳动关系特有的特征: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双方当事人共同意志。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

  2、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一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1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2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3个体经营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4私营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5联营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6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7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8台、港、澳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二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可分为1个人劳动法律关系;2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三按照劳动者职业划分,可分为1工人劳动法律关系;2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3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4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5帮手劳动法律关系。四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划,可分为1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2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  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在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下列特征: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在年满16同岁时同时产生的。2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

  作为劳动法律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力有: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2职工推举代表或者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承担义务有: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业务机密;等等。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代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行为,具有单一性的特点。

  4、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来的客观情况。P65

  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行为可以分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劳动法律行为: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作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

  劳动司法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劳动案件的行为。

  事件它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来。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或永久丧失,如患病、死亡等。这些者是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劳动法律事实。

  5、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引起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一般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P67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P67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来: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第五章 劳动就业

  1、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特点: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委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劳动就业的实质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

  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而无业可就或者曾经就业而又失去工作岗位的人员。

  2、1980年8月在北京召开僵劳动就业会议,提出城镇劳动就业衽“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国家促进就业、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社会提供就业)。  “新三结合”,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3、劳动就业原则:一国家促进就业原则;二平等就业原则;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四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五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六禁止未成人就业原则。

  (二)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它的涵义有二: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平等就业权:是社会公平原则在劳动就业问题上的体现,反是反映了劳动者的愿望和要求。

  (五)特殊群体人员是谋求职业有困难或处境不利的人员的统称,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在依法保障退伍义务兵的第一次安置就业的同时,对自愿到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应予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办法,以利于退伍安置逐步与市场经济接轨。P74

  (六)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特征: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5、增外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增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家对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制度。

第六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1、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2、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全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协商一到教授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的原则。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项要求:1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一般程序即分为要约和承诺两基本阶段。

  3、劳动合同的种类:1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2按照招工对象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3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借用合用)。4按照劳动者一方人数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两种。5按照合同期限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无定期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6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来分,劳动合同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个体经营单位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等。P92

  (3)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借调合同,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节器职工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调合同的特点是:1借调合同当事人有三方,即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和借调职工本人;2借调单位借调职工,应征得被借调单位同意;3借调合同明确规定借调单位与被借调单位之间、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 借调职工本人在借调期间内,属于借调单位的职工,但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保留,当借调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时,借调职工仍回原单位。5借调单位与被借调单位对借调职工本人均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5)《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边疆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P93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5、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要领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洋白菜劳动合同一定生效。所谓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合同答签订之日。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果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6、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按合同内容来划分,《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和基本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全部无效。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7、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8、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1亲自履行原则。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3全面发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则。P96

  9、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0、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或变更不同。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劳动合同解除可以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也可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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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惩过错或触犯弄律,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惩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惩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发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3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涉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用人世间单位涉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惩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 可以裁员。

  但是如下不得裁减: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关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不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仍有权依照原劳动合同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1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规定,既可以保障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充分发挥其劳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利于促使劳动力合理流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为了防止劳动者任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劳动法》作了如下规定:A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提早补充其所需要的劳动者,以保证生产经营和工作的政党进行。B承担因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能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 的,有权提出意见。

  1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是: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夫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用人单位涉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4、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15、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伯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5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职业病、致伤致残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条件给予医疗并保证其享受其他保险待遇。6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对于滥用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或者打击报复陷害劳动者的,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实行集体协商制度的意义在于:1它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的手段。2它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和维护政党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证。3它是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方法。

  17、集体协商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行政指派。职工代表,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工会组织派出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用人单位一方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工会一方首席代表,通常由工会主席担任;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提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8、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P109

  19、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者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但它们之间有明显的不同,这主要表现在: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次是确立劳动关系。3集体合同内容是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包括职工集体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合同内容是规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包括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4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合作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则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5集体合同规定了最低限度的集体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则一律无效。

  20、20世纪60年代以来,资历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

  21、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保险福利;5劳动安全与卫生;6合同期限;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8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10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的程序是:1集体协商;2双方签字;3报送审查。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4公布。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七章 工资

  1、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2、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其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劳动者工资水平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而且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之后,又必须提高工资水平。

  3、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以下企业支出作为专项支出,不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的:A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和支付的各类奖金。P123 B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支出。C职工出差费用。D职工福利费用。如职工洗理费补助,交通补助等。E劳动保险费。如职工退休金、抚恤费等。

  4、最低工资具有以下三个要件:1是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这是取得最低工资的大前提;2是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确定的,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自愿协商的;3是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特殊意义是:1最低工资制度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2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二预分配,可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社会的发展和稳定。3我国工资制度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下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劳动法》第四十九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七条规定:“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5、《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6、几种主要的工资制度:1工资等级制度。2结构工资制度。3效益工资制度。

  7、我国现行的工资开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资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8、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9、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及支付规定:一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履行下列义务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2当先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4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5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5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二加班工资。 三婚、丧假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劳动者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四年休假工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五控亲假工资。《工资关于职工控亲假待遇的规定》中规定,职工控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控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在探亲假间的工资,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六仪式期间的待遇;七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

  10、工资保障(狭义):即《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办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等制度。

  11、工资支付办法:1工资应以法定倾向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2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3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5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12、工资保障主要为限制用人单位乱扣、滥罚工资作了如下规定:一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5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三扣除数额的限制。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八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休息和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假日。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1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法律保障。2促进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工作提高工作张劳动者生产率。

  自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已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

  2、缩短工作日主要适用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条件艰苦工作、过度紧张工作、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

  延长工作日主要适用于突击性、季节性比较强的工作,应在闲季时安排补休或给予经济补偿。P142

  不定时工作日主要是指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徇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法定节日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1999年,我国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全体公民的节日有:新年1月1日放假1日,春节夏历正月初一至初三放假3日,劳动节5月1日放假1日,国庆纪念日10月1日、2日放假2日;属于部分公民的节日有女节3月8日,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的学生)5月4日,儿童节6月1日,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8月1日。以上部分公民的节是一般只放假半天。属于全体公民的节日,如适逢公休假日,应在次日补假。属于部分公民的节日如适逢公休假日则不补假。其他如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放假。

  4、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职工探亲的期限为:探望配偶每年双方中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户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两年休假一次的,可两年休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5、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6、法律上限制加班加点的意义:一有利于促进单位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二实行劳逸结合,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三节约加班加点经费的开支。P145-146

  7、《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作了明确规定:一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劳动法》规定:“有作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二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禁止的限制。《劳动法》规定,这类特殊情况包括:“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三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待遇。《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四对违反工时法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呆以处以罚款。

第九章 劳动安全卫生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

  2、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

  3、我国现行的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1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2机器设备的安全;3电气设备的安全;4动力锅炉和气瓶的安全;5建筑工程的安全;6矿山安全。

  4、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伯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5、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2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3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4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5通风照明的规定;6个人防护用规定;7职工健康管理的规定。

  6、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组织劳动和科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安全和健康的),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3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一般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派监察员随时到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检查,纠正、处理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各企业本身对生产安全卫生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也可以组织各企业之间、地式之间、部门之间互相检查评比。工会也有对企业安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利。5劳动保护监察制度。6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包括:A伤亡的分类。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原因分为因工伤亡和非因工伤亡两大类。B伤亡事故报告。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伤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C伤亡事故的调查。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第十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国务院于1988年7月21日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公布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

  2、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女职工应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一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P168二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1经期保护;2孕期保护;3产期保护。《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4哺乳期的保护。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3、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在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工人。

  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招用未成年工实行《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未成年工登记证》制度。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第十一章 职业培训

  1、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技术培训是指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2、我国将培训活动分为三类:即就业培训、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

  3、我国就业前培训主要采取学徒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和学校培训等形式进行。

  学徒培训:是由用工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的直接教导下,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学习并掌握生产技艺或业务技巧从而成为新技术工人或专业人员的一种培训方式。

  技工学校是专门培训中等技术工人的学校。

  4、在职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是对企业内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育。

  我国在职培训基本上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在岗业余培训,一是离岗专门培训。

  5、职业技能鉴定: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职业技能考核的标准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考评条件》,还有企业内部的岗位规范。

  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

  技术考核的种类:1录用考核;2转正定级考核;3上岗、转岗考核;4本世纪等级考核;5升级考核;6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技术证书: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这一定义表明:1保险的对象范围限于职工——劳动者,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2保险的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险种,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2、社会保险的特点: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因此,此类保险的项目限于与劳动者人身相关的保险事故,排除非人身保险。2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3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4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或任务)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因而对具体受保人的付赔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而是与一系列劳动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的,在支付方式上也并非一次性支付而往往需作持续的定期支付。5保险基金构成不同,此类保险基金主要由用工方缴纳和国家财支持,主要不是由被保险人承担。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不同:1被保险对象范围不同。前者仅限于劳动者(劳动力),后者可以是一切公民。2两者性质不同。前者为强制保险,后者为任意性保险,一般法律另有规定的少数情况外,一般都遵循自愿原则,是否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由当事人双方决定。3二者保险基金的构成和征集方式不同。前者以用工单位缴纳或财政拨款为主,并以强制方式扣交;后者主要通过合同方式征集保险基金,保险金的交纳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4两种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不同。商业保险关系的当事人,投保人为公民,承保人为经营性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通常是投保人自己或其指定的人,受益人亦可由投保人指定。

  3、劳动风险: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致使劳动者蒙受经济损失(生命和健康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在这里只能表示其因生命和健康受损所致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社会保险的作用:1保护退出劳动领域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免除职工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3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促进安全生产。4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4、社会保险体制集中体现以下方面:1建立多层次保险制度。2优化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制度。3建立专门保险机构。

  确定可给予保险待遇,有下列法定依据:1劳动能力丧失;2劳动能力暂时中断;3劳动能力使用中断;4职工死亡。

  保险法规所指的“因工”,包括因招待日常工作任务或行政指派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行政指派而从事对企业有利的工作;从事发明或技术改造工作;上下班路上发生机动车事故。

  因工负伤的医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女职工正常生育,给予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所规定的离职休养优待。离休后发原工资100%.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给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1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2参军、出国定居的;3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劳动)的;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5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第十三章 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

  1、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2、处罚的种类有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刑事制裁三种。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开除处分,是企业对职工的最高行政处分,因此必须十分超慎重,一般情况,都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讲座决定,并征求工会意见后,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罚款。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被处罚职工标准工资的20%.P223

  赔偿经济损失。如需分期扣除的,每次扣除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P224

  第十四章 工会和职工民主参与

  1、工会的权利: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2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声音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有权向企业行政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3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4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权利。

  2、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权、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选举权等。

  《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公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劳动争议的概念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的冲突,它不包括由于观念、信仰、理论等分歧引起的争执。2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用工方和职工之间的争议。3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必须是属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包含双方以其他主体资格、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

  劳动争议法律调整的作用:1强化依法处理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协调,激励双方积极性的发挥。2通过争议处理,加强劳动法制宣传,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3及时处理争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2、我国现阶段受理的范围是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1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5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参照《争议处理条例》执行。

  3、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1着重调节器解,及时处理原则。2依法处理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查肖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所谓依法,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指以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第二层次是拽以劳动合同(包括集体合同)的约定依据;第三层次是指以(合法的)企业规章为依据,但它只对本企业的争议当事人具有效力。3公正处理原则。4三方原则。

  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前者由职工推举产生,后二者由指定产生,企业的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1/3.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企业的代表;委员会代表的总数应为单数,上列三方代表人数相等;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招待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依法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适用下列形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等。

  5、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三个主要程序。

  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非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申请促裁。

  调解的原则。除一般原则外,还应特别遵循自愿原则、协商原则。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仲裁。

  6、仲裁程序是处理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仲裁程序又包括案件受理、案件审理和结案三道具体程序。

  决定立案后应于7日内依法组成仲裁庭。P252

  裁决书送达15日内当事人不起诉的,妈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上列法律文书等同人民法院的判决。  责任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另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仲秋裁文书的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裁决可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仲裁机关。

  7、诉讼程序。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争议案件,可在规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由人民法院民庭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8、特别处理程序。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基于同一事实经过,具有共同申诉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对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由县级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指会3名以上(应为单数)仲裁员组成特别仲裁庭,必要时亦可报送市级仲裁委员会处理。

  修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遵照就地、就近、从速的原则。

  依《劳动法》的规定,根据集体争议相对不同的性质,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采取双方协商和行政直辖市方式解决;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基本上适用普通争议的解决方式。

  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内容: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应于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仲裁庭处理争议应先行调节器解。

  仲裁庭处理集体争议,应依规定期限结案,结案后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9、我国在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活动中,适用若干司法审判的具体制度,其中包括案件管辖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送达制度以及对仲裁的内部监督制度。

  10、当事人应遵守的时效:1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应在6个月之内提出申诉;从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调解或60日内申请仲裁。2被诉人应于收到申诉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3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应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1、仲裁委员应当遵守时效包括:1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副本送达被诉人。2仲裁机关审理争议案件,应于60日作出裁决;案情复杂城延期的,应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延长不得超过30日。3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 应于7日内作出裁决。4当庭裁决的,应于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12、送达制度通常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5种。

  第十六章 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

  1、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1加强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可以保证劳动法律规定得以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还可以结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新情、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地修正不适合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法律规定,使各项劳动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制。2加强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可以督促用人单位在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3加强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可以促进行政领导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增强劳动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劳动法。4加强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可以激发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关心劳动法的正确实施。5加强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可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6加强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是法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2、监督检查执行劳动法的机构和职权:1劳动行政部门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2政府有关部门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指国家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所属部门、行业行使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职权。3工会以及其他群众团体组织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工会是职工各种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1、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内,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题目:

  1) 论述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2) 简述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种类。

  3) 简述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4)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5) 论述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6) 论述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7) 简述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8) 简述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9) 简述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

  10) 简述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的原则。

  11) 简述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的权利的原则。

  12) 简述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13) 简述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14)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劳动立法的特点。

  15) 简述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时期劳动立法的特点。

  16) 简述劳动法的意义和作用。

  17) 简述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18)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19)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0)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21) 简述在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征。

  22) 简述劳动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3) 简述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

  24) 论述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

  25) 简述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点。

  26) 简述我国的劳动就业方针。

  27) 论述我国的劳动就业原则。

  28) 简述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29) 简述平等就业原则。

  30) 简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

  31) 简述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

  32) 简述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33) 简述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34) 论述根据我国目前形势,劳动就业途径包括哪些。

  35) 简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36) 简述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37) 论述劳动合同的作用。

  38) 简述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

  39) 论述劳动合同的内容。

  40) 论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41) 简述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42) 简述集体协商的概念和特点。

  43) 简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

  44) 论述《劳动法》确立的我国当前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45) 简述最低工资的概念及要件。

  46) 简述最低工资的概念和意义。

  47) 简述各地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的因素。

  48) 简述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及支付规定。

  49) 简述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

  50) 简述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禁止限制的规定。

  51) 简述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

  52) 简述我国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

  53) 简述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

  54) 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意义。

  55) 简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56) 简述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

  57) 简述职业培训的意义。

  58) 简述技术考核的种类。

  59) 简述社会保险的含义。

  60) 简述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61) 简述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不同。

  62) 论述社会保险的作用。

  63) 论述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原则。

  64) 简述社会保险体制。

  65) 简述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

  66) 简述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哪些支出。(《条例》第10条)

  67) 简述哪些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例》第14条)

  68) 简述工会的权利。

  69) 简述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和义务。

  70) 简述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71) 简述劳动争议的含义。

  72) 论述劳动争议法律调整的意义和作用。

  73)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

  74) 简述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75) 简述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76) 简述劳动争议的处理形式。

  77) 简述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78) 简述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制度。

法律条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长度的法律。(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广州召开第一次劳动大会,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动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

  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承认了公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农村根据地的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

  国际劳动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

  第一次由国家政府提出召开国际劳动会议、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是瑞士。

  《国际劳动宪章》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1944年我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

  第一次劳动立法会议展开地点-柏林。

  要点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都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因此,应由民法而不是劳动法进行调整。

  个体工商户最大不超5个学徒。

  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特殊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

  用人单位招收雇佣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部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抱括当事人的变更。

  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育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期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集体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60天。

  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与苏联。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1至3年。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当代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一个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后,还需要换算成单位劳动时间,才能具体支付。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

  在破财清偿中,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政权替代货币支付。

  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公休操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内。

  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已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标准处罚。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0日。

  静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工人。

  每招用一个童工,罚款3000元至5000元。

  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在安排工作之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要进行健康检查。

  我国将培训活动分为三类,即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

  学徒的学习期限,一般3年或2年,不得少于2年。

  职业病者脱产修养,在1年内的,发原工资;1年后,按原工资的90%发给生活补助费。

  医疗期为3到24个月。

  离休后发原工资100%。

  我国职工福利制度大致上包括生活福利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和福利补贴三个部分。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适用下列形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等。

  仲裁裁决送达后,15日内当事人不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后即生效力。

  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审理程序解决。

  从劳动责任的形式来看,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名词解释

  劳动法:狭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劳动关系:是指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而无业可就或者曾经就业而又失去工作岗位的人。

  劳动就业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契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工资:是指基本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工资等级制度:是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

  结构工资制度:亦称“分解工资”制,它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以立于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使人才的合理流动。

  效益工资制度:又称工效挂钩制度,即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

  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得职工得一种奖励。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得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工资保障:是指实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如提高工资、稳定物价、扩大劳动就业、举办各种福利事业、修建住宅等确保工资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所有制度。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由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休息和休假: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假日。

  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法定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日: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日: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

  公休假日:是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每个星期日。

  法定假日:事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他不属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指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危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技术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就业前职业培训:是指对新成长起来的、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所进行的初始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基本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

  学徒培训:是由用工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的直接教导下,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学习并掌握生产技艺或业务技巧从而成为新技术工或专业人员的一种培训方式。

  就业培训中心:是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待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培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独立的教学实体。

  学校培训:是采用规范的教学实体形态、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按既定学制,以规范的教学活动所进行的培训教育。

  在职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是对企业内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育。

  在岗业余培训:是指职工基本不脱离工作岗位,在坚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培训,它是实现企业全员培训的基本形式。

  离岗专门培训:是指职工带薪脱产,进入学校或专门研究机关,从事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职业技术证书: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颁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职工福利:是指用工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善、美与假、恶、丑,光荣与羞耻,公证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工会:是代表和维护公人利益的组织,是工人运动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必然产物。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简答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

  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权利的原则

  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

  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

  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劳动法律关系特征

  1他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它具有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特征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

  2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3 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劳动就业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2平等就业原则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

  4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

  5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6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解决劳动就业的其他途径

  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

  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

  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就业安置

  4开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

  5采取多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6大力发展乡村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特征

  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

  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

  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

  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劳动合同的作用

  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履行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

  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

  3全面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

  1因劳动者部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

  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协商、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

  3集体合同内容是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包括职工集体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合同的内容是规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包括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

  4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合作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则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5签订集体合同,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集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劳动合同,则由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

  6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员工;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孤儿和用人单位。

  7集体合同规定了最低限度的集体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一律无效。

  我国当前工资法律调整的三大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2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3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我国工资立法的作用

  1可以保证职工生活水平的稳定和不断提高

  2可以保证合理组织劳动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3可以鼓励职工学习文化,钻研技术,提高职工素质和业务技术能力,从而促进社会生产率的提高。考试大收集整理来源:考试大-自考站

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特殊意义

  第一最低工资制度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

  第二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干预分配,可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保障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第三我国工资制度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

  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动安全卫生的意义

  1有效地防止伤亡事故,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有利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减少繁重的体力劳动,保护我国劳动力

  3促进我国现代化生产技术的发展

  职业培训的意义

  1加强职业培训是现代化生产的客观需要

  2加强职业培训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

  3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民族的素质

  4加强职业培训有助于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实现公民的劳动权

  法律调整职业培训的原则

  1先培后用、优质优用原则

  2需求导向原则

  3投资受益原则

  4效益责任原则

  5学以致用原则

  社会保险的作用

  1保护退出劳动领域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免除职工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3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促进安全生产

  4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原则

  1保证基本生活需要,量力提高原则

  2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

  3社会化原则

  社会保险支付依据

  1劳动能力丧失

  2劳动能力暂时中断

  3劳动能力使用中断(失业)

  4职工死亡

  保险待遇计算依据

  1以职工原工资为依据

  2以工龄为依据

  3以保险费的交纳为依据

  4以国家宏观政策为依据

  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作用

  1可以保证社会主义劳动生产正常进行,从而促进国民经济顺利发展。

  2可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3劳动纪律是严格科学管理,完善企业各种经济责任制的必要条件。

  4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树立和培养职业道德的共同点

  1热爱劳动,以主人翁态度对待本职工作

  2努力学科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生产技术

  3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

  4勤俭节约,爱厂如家

  5尊师爱徒,团结互助

  论述工会的性质

  我国工会的性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重要的社会性。

  阶级性说明,工会决不是超阶级的组织,也不是任何别的阶级组织,而是真正的公人阶级组织。

  群众性说明,工会在其本阶级范围内有广泛的组织性、内部的民主性和自愿性。

  社会性说明,工会是团结公人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动力。

  怎样确定工会的法律地位

  第一工会的法律地位应当与工人阶级的地位相适应。

  第二工会的地位必须与工会的组织宗旨和目的相一致。

  工会的权利

  1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2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

  3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

  4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工会的职责

  1教育职工的职责

  2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

  3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一可以充分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

  第二可以保障厂长负责制的顺利执行。

  第三可以增强企业活力。考试大收集来源

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

  1审议权

  2同意或否决权

  3审议决定权

  4评议监督权

  5选举权

  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

  2依法处理原则

  3公证处理原则

  4三方原则(劳动行政机关企业用工方工会组织)

  我国劳动争议法律调整的意义和作用

  1强化依法处理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协调,激励双方积极性的发挥

  2通知争议处理,加强劳动法制宣传,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3及时处理争议,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劳动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法发展

  1949-1956建立和形成期

  1957-1976复苏到低估

  1976-现在恢复到大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原则

  政府雇主公人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合法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事件

  劳动就业方针“三结合”

  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

  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一定的工作

  劳动合同法定内容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劳动待遇

  劳动合同商定内容

  1工作单位

  2工作内容

  3工作期限

  工资总额的构成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津贴

  奖金

  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主要工资制度

  工资等级制度结构工资制度效益工资制度

  加班工资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 150%

  2休息日: 200%

  3法定休假日: 300%

  停工津贴

  1职工造成:不发

  2非职工造成75%

  3试用新机器、工具100%

  4停工3个工作日之内工资照发,3日后发停工津贴

  公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3天共十天

  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探望配偶:一年一次: 30天

  未婚探父母一年一次: 20天:或两年一次 45天

  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 20天

  伤亡事故1――2人

  重大伤亡3――9人

  特大伤亡10人以上

  就业前培训形式

  1学徒培训(初级技术工人)

  2就业培训中心(初级技工和非等级初步职业知识和技能)

  3学校培训(技校中级技术工人职校初级技术人员初级业务人员)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1――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6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1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死亡保险待遇工伤死亡: 3个月工资的丧葬费 25-50%工资比率定期给付抚恤费

  非工伤死亡:2个月工资的丧葬费一次性发放6-12个月工资的救济金

  退休(连续工龄达到10年)

  一般男60干部男60特殊男55

  女 50女 55:女 45

  退休费

  不满20年60%

  满20部门2570%

  满25不满3080%

  满30不满3585%

  35以上:90%

  失业救济金发放(相对于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

  工龄5年以上:24个月

  工龄1年以上5年一下:最多12个月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职工代表

  企业代表(不超代表总数的1/3)

  企业工会代表(主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人数相等)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主任)

  工会代表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自主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时间的权利。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有: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4、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5、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我国劳动法体系结构:由下列法律制度组成:1、促进就业制度;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4、工资制度;5、劳动安全制度;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7、职业培训制度;8、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9、劳动争议制度;10、监督检查制度;11、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2、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3、劳动者享有获得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5、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的原则;6、劳动者有组成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7、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8、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劳工法规:是指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封建贵族为剥削工人公开使用暴力颁布的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关于工资雇佣劳动的立法”。

  新中国劳动立法几个阶段:1、1949-1956,建立和形成时期;2、1957-1976,复苏到低谷时期;3、1976年至今,恢复和大发展时期。

  国际劳动立法:起源于19世纪初,主张采取国际统一行动处理劳资关系中普遍、共同的问题的思想,其立法主要形式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来影响成员国劳动立法的国际性政府间组织。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1、基本权利;2、就业政策;3、工作条件;4、社会保障;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6、劳动关系;7、劳动管理。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作用:1、公约一经会员国批准,就对批准国具有约束力,未批准公约的会员国有义务向劳动局提交为什么尚未批准的报告;2、建议书供各国在制定本国劳动法律时参考;3、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提出的劳动立法标准,对成员国制定或修改本国劳动立法产生明显推动作用,成为劳动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这对推动各国劳动立法趋向协调起着积极作用。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区别1、劳动关系属于经济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2、劳动关系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实现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内容是劳动,双方形成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联系是: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权利有: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2、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有: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业务机密等。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含义有二:1、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岐视;2、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任何人就业机会均等。

  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要求就业而无业可就或者曾经就业而又失去工作岗位的状态。

  劳动就业的特点: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有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为什么我国失业现象不可避免:1、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过程需要的劳动相对减少,一部分劳动力从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2、随着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就业结构的变化,一部分劳动力不能及时适应新兴产业部门的要求,不得不处于失业状态;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一些企业亏损、倒闭,致使一部分职工辞职或被辞退、被解雇;4、在我国,由于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受到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制约,加上企业有用人自主权,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经济性裁减人员制度、破产制度,一部分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被裁减,因而在社会上有人暂时处于失业状态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解决劳动就业的途径: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4、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5、采取多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6、大力发展乡村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再就业工程及其意义:“再就业工程”是综合运用政策对市场就业中的困难群体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帮助他们创造条件,促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的社会系统工程。意义:1、是实现公民劳动权利的重要措施;2、是劳动就业法律保障的具体化;3、为各地方制定法规和政策提供依据;4、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劳动力市场秩序的保障;5、是充分开发与利用劳动力资源的重要政策;6、为劳动者竞争就业提供有利条件。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的作用: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原则。A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B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C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有3种,分别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劳动法》19条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1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行为:原则有1、亲自履行原则;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则。行为有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和单方不履行。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条件有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或废止;2、用人单位转产或调整、改变生产任务;3、用人单位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5、法律允许的其它情况。程序有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2、按期作出答复;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双方自愿;2、平等协商;3、不得损害一方利益。

  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1、按劳分配原则;2、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3、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工资立法的意义:1、保证职工生活水平的稳定和不断提高;2、保证合理组织劳动和劳动力流动;3、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职业能力。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限制加班加点的意义:1、有利于促进单位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2、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3、节约加班加点经费开支。

  限制加班加点的措施:1、适用范围的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和怀孕7个月和哺乳未满周岁的女工加班。2、程序上的限制,须与工会协商,在保障劳动者健康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3、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4、对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视不同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针的意义:1、有效地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2、有利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减少体力劳动,保护劳动力资源;3、促进现代化生产和管理的发展;4、有效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职业培训的特征:1、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劳动资源开发活动;2、是一种以直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特定需要为目的的定向性培训;3、它通常是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进行的规范化培训。

  职业培训的原则:1、先培后用、优质优用的原则;2、需求导向原则;3、投资收益原则;4、效益责任原则;5、学以致用原则。

  职业培训的意义:1、是现代化生产的客观需要;2、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3、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素质;4、有助于劳动就业才再就业。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劳动风险: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着某种不确定因素,致使劳动者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职工福利:是指用工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确定给予社会保险的论据:1、劳动能力丧失;2、劳动能力暂时中断;3、失业;4、职工死亡。

  社会保险的涵义:1、保险对象限于职工;2、保险内容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险种;3、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是基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职业岗位;4、社会保险是兼有补偿性质和物质帮助性质的保险制度,主要作用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保险的作用:1、保护退出劳动领域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免除职工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3、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促进安全生产;4、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赔偿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或者损坏设备工具等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费。

  劳动纪律调整范围:包括工伤时间,劳动态度,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等规程要求,以及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考勤、考核方面的全部内容。

  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的区别与联系:区别有1、前者属法律关系范畴,后者属于思想意识范畴;2、前者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义务的实现,后者的目的是保证企业最佳经济效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实现;3、前者实现的手段必须辅之以惩戒,后者实现主要凭良知、内疚和自责。联系有1、共同寓于同一主体——劳动者;2、共同调整同一行为;3、最终目的一致性。

  职工奖励和行政处分的种类:奖励有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作用:1、保证劳动生产正常进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2、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3、严格科学管理,完善企业各种经济责任制。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工会的权利和职责:权利有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2、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3、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4、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职责有1、教育职工的职责;2、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3、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义务:1、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帮助消除阻力;2、教育职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1、充分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2、保障厂长负责制的顺利进行;3、增强企业活力。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劳动争议仲裁:由国家授权的专门仲裁机关,行使国家仲裁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1、申请;2、受理;3、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1、受理;2、审理;3、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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